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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海关总署今日起在北京、天津、南京、杭州等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

    发布于2020-07-01 15:28:00 | 浏览次数:

    为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,帮助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,推动外贸促稳提质,为保就业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,根据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,自7月1日起在北京、天津、南京、杭州、宁波、厦门、郑州、广州、深圳、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。改革实施之前,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只能按照传统贸易方式申报通关,7月1日改革实施后,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有了专门的通关方式,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类型,选择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方式,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B2B出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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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?

    跨境电商B2B出口,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,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。主要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方式。

    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:

   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,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。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“9710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。

  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:

   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,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。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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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通关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事项?


    (1)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、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、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或“互联网+海关”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、传输电子信息,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    (2)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。

    (3)海关实施查验时,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。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,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。

    (4)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;也可采用“跨境电商”模式进行转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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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政对企业有哪些益处?


    改革实施之前,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只能按照传统贸易方式申报通关,7月1日改革实施后,跨境电商B2B出口有了专门的通关方式,享受通关便利。

    (1)可以通过网上传输订票或订舱单等信息,简化了企业申报手续,实现报关全程信息化。

    (2)针对跨境电商物流时效要求高等特点,企业可以选择时效更强、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跨境电商货物,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。

    (3)公告实施前,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方式出口需要单独打包并逐个贴好面单,现在企业可以跨境电商批量出口,节约人工和物流成本。

    (4)针对跨境电商出口的中小微企业出口单票价值低、单量大等实际情况,为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了申报便捷通道、简化申报等便利化措施,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、提升通关效率,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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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政对行业监管有哪些帮助?


    在本次试点改革中,海关增列两个监管方式代码,对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做了清晰界定和具体划分,并将跨境电商B2B贸易从一般贸易中剥离出来,有利于政府准确统计外贸进出口额,掌握外贸出口结构和发展形势。同时,海关可以建立全面覆盖的监管体系和全口径的统计制度,企业则可以享受更多跨境电商通关、财税优惠政策和资金奖励政策。这意味着未来跨境出口政策趋向明朗,更能反映出跨境整个行业的真实出口数据和交易数据。

    文章来源于网络

    经广东亚太电子商务研究院整理